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灭失后的代位物,但代位物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抵押物灭失。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抵押物的灭失为抵押权消灭之原因,故抵押物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绝对灭失,若发生抵押物的相对灭失,例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于第三入,不发生代位物问题。抵押物的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
因为抵押物的处分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称为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抵押权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不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处分或者用益行为,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在抵押权设定后,不妨碍抵押人将抵押物出让于第三人。除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外,第三取得人还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及第三取......
抵押权人享有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物权,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减少,侵害抵押权人的权利,使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受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侵权行为为由,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
优先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受偿的权利。原则上说,优先权,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享有。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具备法律规定之要件而当然发生的权利,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优先权是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3)优先权的受偿顺位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4......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为要件。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只要存在债权没有受清偿的事实,不论债权人是否请求债务人为清偿,更不论债务人是否已为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均可以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其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抵押权人仅得依照其债权未受清偿的主张,行使抵押权。但抵押......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的分割、让与或者部分清偿,对抵押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只要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
物上保证人,是指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有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保证人在性质上并非保证人,其对债权人负担的责任仅为物的责任,即仅以其提供的担保标的物为限对债权受偿提供担保。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包括“......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于土地上的林木等不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抵押而发生的抵押权为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为抵押权制度的核心,为担保物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依照物权法定主义,抵押权原则上为基于不动产而发生的担保物权。各国立法例对不动产的规定,无不限于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
权利抵押,是指以不动产(土地)他物权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因为权利抵押而发生的抵押权为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为抵押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依照物权法定主义,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创设物权。我国民法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他物权,仅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因其用途可以分为基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是指用......
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为地上附着物,属于不动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否将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同抵押,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林木和土地不可分离,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失去不动产的地位,不属于抵押担保的“林木”。但是,土地不以林木的存在或者附着为存在的基础,且二者为不同的不动产,自然可以分别成立他物权。除非抵押人......
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并出具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主债权合同和动产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为同一人,抵押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和质权共同维护权利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在理论上,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非为同一人,因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均须公示,因公示而生效的抵押权和质权并无强弱之分,抵押权和质权以其设定先后确定其效力,设定......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为对企业财产结合体成立的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企业财产结合体具有交易上的特殊价值。因为抵押权并不在于支配抵押标的本身,而以支配抵押标的的交换价值为核心内容,并以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使用和收益不因为抵......
在理论上,企业财产集合抵押为企业财产结合体的抵押,抵押标的物不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对于抵押物的登记,实行依照抵押物的类别分别登记的制度,使得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登记公示难以完成。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具有保全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的行为......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最高额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额抵押权为特殊类型的抵押权,但仍具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所有属性,其设定属于担保物上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应当公示,抵押权设定的公示方法,为抵押物的登记,因此,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1)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随其确定而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抵押权人依照普通抵押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2)确......
首先,承认所有人抵押权,有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取得不当利益的机会,避免先顺位抵押权人和后顺位抵押权人之间发生利益失衡的现象。抵押权的行使具有顺位性和不可分性,先顺位抵押权消灭的,后顺位抵押权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先顺位的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时,作为他物权的先顺位抵押权归于消......
所有人抵押权因为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而成立。但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当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因为继承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抵押人因继承或受让而取得抵押权,均发生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债务混同的结果。一般而言,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并非抵押担保的债权和债务混同的原因。在抵......
质权如同抵押权,仍然为价值权;其内容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支配质物的交换价值,不论质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交换价值在本质上不因物的形态或者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仍然保持其同一性,......
质押行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质权人)和出质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该第三人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债务人征得他人同意,可以就他人所有的财产设定质权;债务人就他人财产设定质权的,出质人仍然为债务人而非第三人,与第三人设定质押的物上保证人不同。......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为质权的固有效力。质权以其标的物(包括从物和擎息)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现标的物(包括从物和孳息)而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偿。质权具有以其标的物和孳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收取质物的孳息时,应当尽何种注意义务?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依照德国民法,质权人应当以对自己财产的同一注意收取孳息,并为计算。......
质权因为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立法例对质物的返还一般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消灭后负有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889条第1款规定:“质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人须将质物交还出质人。”在质权的效力期......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保护的,质权人可否行使权利呢?我国现行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和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与否,对动产......
当铺营业人和借款人应当签订设定营业质权的合同,不过此时所称的质押合同表现为当铺营业人向借款人签发的当票。当票为营业质权设定的书面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款的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营业质权的设定还需借......
对于债权可否设定权利质权,立法例一般采取允许的立场。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一般而言,对于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权利、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依照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禁止设定质权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我国......
要账公司解答,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权利质权始为设定。理论上,在同一财产权利上可以设定数个质权。但在实务上,这类权利质权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为生效和存续要件,在这类财产权利上不可能发生数个质权。此外,对于......
以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变价出质的股份或者股票,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质权人变价股份质权的质押标的股份或股票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协议取得质押的股份或股票、拍卖出质的股份或股票以及以其他形式变卖出质的股份或股票。质权人变价出质的股份或股票接受清偿的,与动产质权的行使方法并......
讨账公司解答,最高额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担保物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设定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设定最高额质权的合同,为债权行为,出质人应当依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或者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最高额质权的设定为质押合同履行的结果。设定......